物业之家讯:近日,胡女士接到开发商通知,来到水口珠光御景湾准备收楼,在办手续的时候,物业公司要求她预交3个月管理费,要不然就不给钥匙交楼。
胡女士称,为了证明收费的合理性,对方还拿出了1998年版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她回头查询发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在2008年修改了,第三十条已经被删除了。新的条例指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令胡女士最气愤的是,当初她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竟然还有个前期物业管理的附加合同。
前天,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方广州珠光物业惠州分公司珠光御景湾物业服务中心刘经理拿出这个前期物管合同说,合同里有约定,需要预交三个月管理费。胡女士称自己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根本就没注意到这个“暗藏”的条款。
解惑:
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晓东称,交楼在先,物业管理在后,交楼与预交物业管理费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即使要预交,前提也必须是取得业主的同意,否则不能以收楼为要挟,硬性要求业主预付费。
若物业管理公司就此不让业主收楼,建议业主可凭《购房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依据,诉诸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