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我市商品房、房改房等私有产权的房屋已经占到很大比重。但伴随房龄的增长,许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都存在老化破旧问题,年久失修、毁坏现象严重,给社区居民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同时,房屋维修建材价格及人工成本也大幅攀升,导致维修成本迅速增长,使得我市各房产管修单位的维修费用严重不足,在维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常常捉襟见肘。
根据《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8]100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共用设施维修费由0.1元/平方米/月调整到0.2元/平方米/月,用于加强这部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此外,对于现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费标准参照《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8]100号)文件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依据《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逾期不缴纳租金或共用设施维修费,微机将自动生成滞纳金,每日加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