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高档优美的别墅楼盘,却有业主私挖地下室多达5层,有业主在公共绿地上私盖数百平方米的违章建筑,还有业主在高层建筑顶部加盖阳光房或者凉亭……近年来,此类乱搭乱建的“怪相”屡屡见诸媒体,却往往难以解决。
经过大量调研后,全国人大代表、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亚军向本次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给物业管理公司更多处置权。
现状:业主乱搭建成风
“在现在物业管理领域,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常常进行不合理使用。”吴亚军调研发现,国内许多城市的大量住宅小区,普遍存在这一问题。在一些别墅小区,私搭乱建的物业甚至超过50%。
吴亚军说,“这不仅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在通风、采光、消防方面也给其他住户造成极大不便。”
困境:物业缺乏处置权
部分业主乱搭乱建为什么屡禁不止?吴亚军认为,关键在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执法程序。
吴亚军说,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又进行了修订。但实践反映出,该条例部分条款仍存在问题。
她举例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但条例既未明确哪些行为违规,也未指定由哪个具体部门处理,且处理没有时间期限。物业管理仍然缺乏明晰有效的处置权。
建议:限期不拆罚款3-10倍
吴亚军就此建议,应再次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使用物业时,哪些行为必须禁止,明确处罚细则。
她具体建议,如违反条例规定所实施的禁止性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原貌,并处以与违法后果价值相当的罚款。对无法恢复原状原貌的后果,可处以该后果当前市值价值3-10倍的罚款。如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