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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住宅维修资金出新规 每平米交25-30元

2010-06-08 09:50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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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住宅维修资金指住宅小区内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被形象地称为住宅“养老金”“医疗金”,因此历来备受市民关注。近日,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四川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规定》,对雅安市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交存方式和交存标准。

交存范围: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及车库

本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雅安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含住宅、办公、营业用房等)、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合法方式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独立使用的车库。

交存标准: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交存

本次补充规定明确所有房屋均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交存,具体标准为,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购房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首次25元交存;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购房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首次30元交存;对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独立使用的车库按购买车库的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首次20元交存;非住宅按购房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首次30元交存。

据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科相关负责人说,四川省规定每平方米首次交存数额为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8%,即使按一平方米造价1000元计算的话,每平方米应交50元,但是考虑到雅安市的具体情况和市民的承受能力,雅安市此次将标准定为每平方米25—30元。

交存方式:由开发企业“代收”改为“代交”

本次规定变化最大的应属交存方式的改变。以前市区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是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向维修资金代管部门交纳,本次新规定改为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统一交纳,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交存的维修资金再由购房人补交。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则由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交存。

该负责人解释说,原来开发企业代收之后,经常存在延迟交纳、缓交或不交的现象,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维护住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统一规定为,由房屋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统一交纳,商品房预售时,再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购房人收取。

本次新规定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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