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缴交或被吊销执照
有人经常拖欠物业专项维修金,还有的开发商也拖欠专项维修金,对这种情况,《草案》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建设单位如果不缴交首期专项维修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如果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另外,停车场收入等小区公共部分经营收益的归属经常引起争议。《草案》明确,小区公共部分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小区公共部分经营收入的70%存入专项维修金专户,剩余的30%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业委会成立后,可将小区公共部分委托给物业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经营收益要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户。这些收益可以用来补充专项维修金、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等,但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首次提出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
有意见提出,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无法落实,是造成业主大会召开难的原因之一。因此,《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经费。
为增加业委会的职责履行能力,《草案》还首次提出,业委会可以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其报酬由业主大会决定。他们可以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在新旧业委会交接期间,原来的业委会拒不交出公章,是导致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的主要问题之一。为防止出现这一问题,《草案》提出,业委会任期满后,应将公章交由街道办(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新业委会产生后再及时交还。
老物业公司拒不撤出罚10万元
《草案》提出,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要在60日内完成。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时,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进入。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撤出的,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在备受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费方面,《草案》提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物业服务计费标准。
建设单位要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高或者上浮物业服务的计费标准。另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服务。有违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还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内乱停车由城管处理处罚
对常见的“一套改多套”等改变房屋结构和违章搭盖的行为,和小区内乱停车的现象,《草案》也作了相应规定。
《草案》提出,房屋装饰装修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以及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对这种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还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业主或使用人不予供水、供电。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按划定的车位、标示停放机动车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劝导、制止,不听劝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还可处以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