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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

2010-08-31 07:5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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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 昨日,记者从在朝阳市物价局获悉,《朝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已出台。

电梯卡首次领取不得收取工本费

以往,我市一些物业公司常私自制定一些收费项目,甚至连收费标准都是随意制定,广大业主对此很有意见,而且与物业方面也时常产生矛盾。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经广泛调研,市物价局、市房产局联合制定《朝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据介绍,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分总则、物业服务收费的种类和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制定和收取、监督检查、附则。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种类和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制定和收取。如,其中第七条就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针对生活中业主们时常遇到的电梯卡收费等一些问题,此次该办法也给予细致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零部件更换,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电梯的正常运行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业主可按人口数领取电梯卡,电梯卡首次领取不得收取工本费,损坏或丢失申请补发的,每张卡按不超过15元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费收取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

该办法对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如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业主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收取办法以及其它事项,并在30日内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服务事项。在取得商品房现售许可证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现售许可证后的次月起,物业服务企业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物业费收取方式,该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

以往,业主若装修新房,不交装修抵押金就拿不到新房钥匙。此次,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等,但经双方自愿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提供装修期间的装修垃圾清运等一系列服务,并协商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收取。服务内容包括改变房屋结构的咨询、指导,装修人员管理,装修垃圾清运等,对服务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协议。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朝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办法和指导性收费标准是:一级收费标准为0.7-1.5元/月.平方米;二级收费标准为0.5-0.7元(含)/月.平方米;三级收费标准为0.3-0.5元(含)/月.平方米。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朝价发[2002]134号)和《朝阳市城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等级考核评定办法(暂行)》(朝价发[2004]92号)同时废止。该办法实施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该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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