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家讯:为加强高邮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批准,我局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做了调整。
一是明确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物业收费等级、最高收费标准(七级:1.05元/月.平方米、六级:0.85元/月.平方米、五级;0.70元/月.平方米、四级:0.60元/月.平方米、三级:0.55元/月.平方米、二级:0.35元/月.平方米、一级: 0.2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薄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凭)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根据小区的规模、配套设施等情况,参照相应的等级服务标准执行。
二是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新的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小区的醒目位置固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为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行为,实行同质同价制度,物价局将每年度进行考核检查,对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将实行降其等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