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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促使物管行业面临洗牌

2010-10-29 10:06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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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一个小区,小到一块绿地,大到一幢房屋,皆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受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的法律就是《物权法》。

《物权法》对物管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既是观念上的,又是制度上的,其核心价值在于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它基本解决了物业管理产权不清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但有些旧有问题并未完全解决,这也是令不少业主和物业企业感到困惑的地方。

业界看法 物业企业: 《物权法》条文须细化

采访中,有物管企业提出,《物权法》作为上位法,对物业管理主体间的关系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着力研究在《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框架范围内如何进一步明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彻底理顺物业管理各方主体间的关系。否则,贯彻实施《物权法》,实现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接,建立物业管理良性发展机制只能是一句空话。

例如,会所、车库是稀有专有资源,建设单位预先占有,并通过购房合同加以约定,则可能使其变成建设单位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一个渠道。由于业主无法正常、合理地拥有和谐的居住环境和应有权利,结果导致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多方矛盾的频发。又如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做停车位的问题,《物权法》明确了这种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认为,通常情况下停车收费应包含两部分,一是停车服务费,二是车位出租费,物业公司为停车管理进行了服务,自然应收费,但这种停车费中车位出租费占多少比例,物业公司的停车服务费占多少比例,以目前的法律难以说清。

还有一些物管企业认为,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稳步推进物业管理活动,既是《物权法》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物业管理界关注的焦点。《物权法》赋予了业主个人以诉讼地位,扩大了诉讼主体的范围,同时规定,物业管理的一般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使业主团体的决策机制发生了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者的利益,但是这种决策机制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面对这一新变化,如何妥善解决,是摆在政府和物业管理各方的一个新的矛盾和问题。

两法有冲突法规难执行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所讨论的物业管理和业主维权问题,因为有了《物权法》的出台而变得思路与对策更加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权利划分也变得清晰,比如小区内公共设施和绿化用地究竟谁有支配权,以及敏感的停车收费问题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维权遇到了一些难题。

福田区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指出,由于深圳是特区,有独立的立法,当特区法规与国家法规相冲突时,优先使用特区法规,因此《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在深圳并未得到落实和贯彻。邹家健举例称,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解聘和选聘物业公司,由超过1/2的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即可,但是按照深圳特区的法规,业主没有这个权利,需通过建设局的房地产专家和业主推荐的九位代表,关起门来选。

邹家健还提到,《物权法》规定,地面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在深圳很多小区,地面停车场、通道至今仍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占用,收益都进了物业公司的腰包。此外,《物权法》也有规定,墙面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贴小区的公共维修项目,需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表决如何使用,但在大部分小区,这笔钱都被开发商拿走了。邹家健呼吁,只有保持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物权法》在深圳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行业协会: 物业企业或面临洗牌

上世纪80年代初,“物管”对于老百姓来说,还是一个新鲜词。1981年3月10日,国内首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深圳因此成为国内物业管理的发源地。如今,物业企业遍地开花,仅深圳就有1000多家,物业管理从常规的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扩展到机关、学校、医院、码头等各个有物业的领域。

凡是有市场存在的领域,必然少不了竞争。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知名专家,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曹阳表示“物业企业面临洗牌是市场经济的必须规律,唯有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物业企业,整个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深圳花样年物业公司物业总监杨来瑛认为,《物权法》带来的行业洗牌是个必然过程,“在美国,全部的物业公司加起来也只相当于一个深圳市物业公司的总和,物业公司通过业主选择,淘汰一些服务差的公司是行业趋势。”

曹阳称,由于《物权法》与物业管理行业关系甚密,其颁布之前,行业中已有不少声音在描述和判定《物权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重大影响,诸如“狼来了”、“倒春寒”、“冲击说”等说法,给行业带来一阵恐慌。事实上,只要厘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服务业主为根本宗旨,不断创立企业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中国物业管理第一人”深圳之平管理公司总经理陈之平。他称,物业管理其实是一个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行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企业只有提高服务的专业程度和能力,才能在市场立足。

专家把脉 优胜劣汰利于行业发展

对于邹家健提出的质疑,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勃持不同观点。“虽《物权法》是上位法,不可逾越,但深圳特区条例中关于物业公司选聘和解聘的规定并不违反《物权法》,相反较之《物权法》更简便,理具可操作性,门槛更低。”彭勃称,理论上来讲《物权法》规定的1/2业主表决和特区条例中的9名代表并不矛盾,可先实行特区条例的做法,因为比较简便易行;如果业主对9名代表的决定不同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如获得1/2以上多数表决,可否决9名代表的决定。彭勃同时表示,根据市场管理规律和深圳目前的现状,适当的公权力介入是有必要的,物业管理本身也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民众不应对官方色彩进行妖魔化。他称,《物权权》从出台至今存在很多争议,它既有大陆法系,又结合了欧美法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不太契合的地方。

其次,对于停车场、墙面广告等收入应加强监管,进入共管账户,由开发商一家拿走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应在这方面的监督和打击上加大力度。

对于物管行业将面临洗牌之说,彭勃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机制,长远来看,它对于行业发展利大于弊,但政府必须加强管理,以防恶意竞争或垄断现象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baike.iwuye.com/wiki/%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CE%EF%C8%A8%B7%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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