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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小区公共经营收入可抵扣物业管理费

2010-11-30 10:13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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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厦门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可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存入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可用于抵扣物业管理费。

昨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多份新规草案和工作报告,提交五审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新增上述条款,并规定小区公共经营收入和支出要每半年公示一次。

关键词:物业管理

公共经营收益每半年公示一次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存入专项维修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共部位经营收入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业委会或者经授权的物业公司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10日以上,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半年。

草案相关配套条款同时规定,厦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高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关键词:环岛路

临海一侧不得新建排污口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厦门环岛路沿线规划建设控制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决定(草案)》昨日提交审议。

草案规定,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规划建设控制为绿地、沙滩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设施,建筑高度一般应控制在7米以下;黄厝片区建筑高度应控制在15米以下,特殊情况下建筑高度应控制在20米以下。

关于排污口,草案同时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除外,环岛路临海一侧不得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人民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决定保留的,必须进行截污处理。所有的排水管渠应深海排放,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另外,环岛路临海一侧禁止新建餐饮等各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等临时建筑,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应予以拆除。

关键词:流动人口

明年起外来工子女义务教育可免费

昨日,厦门市政府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报告称,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公办学校就读难的问题,厦门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在岛内实际居住两年以上、岛外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缴存社保、符合计生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实行免费,并逐年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比例,力争到2015年,有90%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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