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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物业维修金管理办法出台 明年一月实施

2010-11-30 09:21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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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6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信息。

物业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我市从1998年起开始建立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截至目前,已缴存物业维修资金超过14亿元。

如何让这笔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大平表示,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五方面实现了创新。今后,物业维修资金存起来更省心,用起来更舒心。

以往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以购房款为基数,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而这一标准明显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购房款的构成中既包括建安成本,还包括土地成本、税费、利润等等,而物业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主要为建安成本,对于同一城市同一时间段的房屋而言,相同面积的房屋虽然房价不同,但发生的维修费用应是相同的。因此,以“建安成本作为基数、按照建安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维修资金”更加科学合理。本着这一理念,《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办法》还取消了“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时交存维修资金”的做法,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代交,然后由其向购房人收取”的新模式。《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为购房人代交物业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维修资金。这种新的交存模式将有效保障维修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同时,彻底取消了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后不及时将维修资金纳入主管部门管理,甚至挪用的现象。

此外,新《办法》还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方法、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进行了科学界定和细化。(中国物业服务网 杨洪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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