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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12-15 08:39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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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备受市民关注的《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在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上通过,并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那么,对于市民关心的停车场建设、收费等问题,《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2月12日,该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首次明确公安机关是停车主要管理部门

停车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发展改革、规划、建委、城建、物价、行政执法、工商、税务、人防等多个职能部门。一直以来,沈阳市始终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筹全市停车场所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也没有把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产业来经营。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法》还明确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充分体现出政府在产业发展中资源配置、培育市场的调节作用。

道路停车按区域地段繁华程度定价

道路停车资源是一种国有资源,特别是在当前沈阳市机动车飞速增长、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条件下,如果大量机动车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其他车辆、行人的出行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办法》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统一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区域及地段繁华程度,按照同一区域路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采取计时收费的,可以实行累进计费的方法。利用价格杠杆将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周转率,能够引导群众改变停车习惯,发挥地下停车场的功能,有效缓解城市可用面积日渐紧张和机动车数量不断增长的矛盾。目前,沈阳市物价部门正着手制定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

停车场挪作他用每个泊位罚1000元

目前,沈阳市停车场的建设虽然有规划,但存在着大型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偏低、少建、改建、挪用配建停车场等违规行为,致使配建停车泊位大量流失,已不能适应现行交通发展要求。 《办法》结合该市自身的发展条件和趋势,明确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目前,建委、市规划部门正在编制全市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

一直以来,沈阳市停车场被挪用、占用的情况十分突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区域停车难。为坚决杜绝规划的停车场被占用和挪用,《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对违反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1000元罚款。

鼓励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为充分开发、合理利用现有停车场资源,《办法》鼓励商业区和居民小区附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空地全天候或分时段向社会开放。明确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办法》还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住宅小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居民住宅小区周边支路及小街(巷)施划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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