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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 不存保修金不得交房

2011-05-12 10:14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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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从5月12日起,山东潍坊开始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未缴纳保修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同时,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制度,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落实该制度,出台了《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为建立潍坊市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潍坊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台了《转发〈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物业质量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据山东省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办相关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涉及房地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大部分与房屋质量有关。但是由于开发商履行保修责任不到位,难以有效的解决问题。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的实行,能够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物业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可以促使开发企业注重工程质量,创建精品工程,提升建筑质量,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潍坊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规定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按照潍坊市当前的建筑安装造价水平,具体交存标准为,低层和多层(6层及以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30元;小高层(7—12层)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保修金50元;高层(13层及以上)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保修金70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该相关人员还说,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规定使用保修金。物业专用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相关业主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据了解,保修金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保修期内,开发企业认真履行了相应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分阶段按保修金本息余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开发企业。具体退还比例为:满2年退还本息余额的30%;满5年退还全部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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