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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11-07-28 23:22 来源: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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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今天举行的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洪波指出,四川省物业企业每年能吸纳新增2万多人员就业,成为吸纳解决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农民工进城就业、安置部分退伍军人就业的一个主要行业,因此物业管理活动亟待规范。

草案对新建住宅区域内配置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物业服务收费、紧急状态下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职责以及会议形式进行了规定,为使其更具有操作性,草案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对会议启动的节点工作作了一些过渡性安排。

如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和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业主大会的责任。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任期、终止资格的情形和换届选举。

关于新建住宅区域内配置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为落实这一规定,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计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是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是物业服务用房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建筑部分不低于50%。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草案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为保证住宅小区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后,配套设施设备同步交付使用,草案规定了必须满足的12项条件。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

在物业服务中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单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关于紧急状态下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目前,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状态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上位法没有程序上的规定,而这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需要。目前由政府依法收取的该维修资金在使用上存在时间过长、程序不清的问题。如电梯故障、水电气设施损坏出现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处理修复。草案第六十七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关于物业管理中矛盾纠纷化解

为了使各方主体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解决在基层,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专业调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房地产、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方式。

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城管执法、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要协调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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