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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开发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可处5至20万罚款

2011-08-09 09:05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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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从今年8月1日起,物业公司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昨日,东莞市房管局出台《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使用权最高罚20万

《标准》明确,如果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未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影响,也没有造成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将被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或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处罚过两次以上,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都属于住宅的共用部位;而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都属于共用设施。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最低处0.5倍罚款

《标准》明确,无论个人还是公司,如果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挪用了专项维修资金的,都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其中,如果挪用金额5万元以下的且未对物业区域业主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要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0.5倍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挪用专项资金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不管挪用金额多少,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影响,并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或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两次以上,要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2倍的罚款。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将被吊销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擅自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最高罚10万

《标准》明确,如果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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