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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拟定《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1-08-22 19:2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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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宅项目保修期满,很多小区已进入维修资金使用期,使用申请开始逐步发生,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如:地下车库使用分摊、独立别墅使用分摊等等。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拟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公示中的《办法》还只是送审稿,因此记者试图从大框架里,为读者梳理提取有价值的信息。

现实问题催生“新办法”

2002年6月,市政府批转《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年8月,我市开始实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随着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2007年8月《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出台,尤其是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颁布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规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更现实的问题则是,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量的日益增大,截至2011年6月,苏州大市范围维修资金总量已接近百亿。随着住宅项目保修期满,很多小区已进入维修资金使用期,使用申请开始逐步发生,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如:地下车库使用分摊、独立别墅使用分摊等等)。面对这么大量的资金和管理事项,需要充实维修资金管理力量,调整维修资金管理职责,理顺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等环节,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手段,形成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规、规章出台后,全国很多城市均对当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了修订。此外,各市、区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存在的差异现象亟需通过修订《办法》来统一和规范。

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送审稿)》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资金以及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办法(送审稿)》提出,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地下车库(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地下车库(位)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小区共有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年限自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字验收之日起计算。

新增“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办法(送审稿)》在“商品房维修资金”和“房改房维修资金”外,增加“小区共有维修资金”,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部分收益和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纳入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小区共有维修资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业主大会管理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房维修资金及小区共有维修资金由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也就是现行采用的管理模式。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虽然商品房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是今后的趋势和方向,但鉴于目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比率不高、相关的管理规约、管理制度有待建立健全,自管制度的推广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办法(送审稿)》对自管申请条件和资金划转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送审稿)》强调无论采用代管、自管模式,各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专户银行、物业公司,必须使用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研发的网上管理信息系统,使维修资金始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办法(送审稿)》对维修资金信息公开和对账制度有专门规定。明确可以通过个人网上查询、业委会公布、定期发送对账单等途径公开维修资金信息。

注:市住建局起草的《办法》草案及制定说明一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通讯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联系电话 (传真):68615448;E-mail:sz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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