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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推物业管理新规 征集意见多围绕业委会

2011-09-08 10:35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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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8月5日至9月5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目前作出的最新修改中,草案对专项维修资金及小区公共收益监管方面有更明确的规定,拟要求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公布。该草案二审稿将于9月底递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意见反映>>>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监管

提问:征求意见阶段,有市民提出了增强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管内容等建议:小区公共收益,比如有的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来停车,有的物管将物管用房进行出租,这些钱到哪里去了?该由谁来管理?如何监管?

解答:省物业管理专委会主任马聪认为,在物业管理用房方面,在上位法中明确规定,由物业公司无偿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否则将受惩处,“现在这种现象基本是没有了。”但他指出,在小区公共收益方面,存在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未得到业主大会认可下享受利益的情况。所有小区公共收益,应在扣除管理成本后,进入专项维修资金,让全体业主享受收益。

电梯日常管理谁负责

提问:《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为何作出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压力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维护、保养”等规定?

解答:有相关部门人士向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提交建议:在《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将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纳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共有部位的物业服务内容,并细化对电梯的管理。

据了解,在电梯的维护、保养及管理方面,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专业维保单位负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而使用单位则负责建立及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等。

专访>>>

700多条意见部分已被采纳

公开征求意见,哪些方面的意见最为集中?这些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是否会被吸纳?目前草案已作出了哪些修改?近日,天府早报记者专访了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主任龚洳山。

意见多围绕业委会

记者:收到的700多条意见中,最集中的有哪几方面的意见?

龚:反馈的意见较多,其中主要有围绕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还有涉及专业经营公司的意见,比如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比如计量电表,其所有权是谁、应由谁来投资等问题。

记者:在接下来的草案修改阶段,是否会吸纳这些反馈意见?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龚:实际上,很多意见已经被吸纳。我们已经作了较大的修改,比如在业委会任职方面,很多人反映有的业委会成员年龄偏大、身体不能胜任;还有人反映有的小区存在家属在物管公司工作、父亲却在业委会任职等情况。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已经根据这些意见规定了业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专项维修资金方面有新规

记者:目前还作出了哪些比较重要的修改?

龚:在业主大会应履行的职责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细则,比如“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面,增加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在“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方面,增加了“由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的规定。

记者:很多市民很关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这方面是否作出了新规定?

龚:我们目前已对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的资料作出了新规定。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理情况等。

大家还关心以下这些问题

■空置房交纳物管费

有网友反馈:作为一名物业管理人员,非常赞成空置房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我们在广安市做物业管理,每个小区都有几十套空置房,几年都没人露面,形成安全隐患。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有市民建议:希望增加“组建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的内容。还有市民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的条件。

■前期物管

有市民反馈:建设单位招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增加监管机制,避免建设单位说了算、业主没有知情权。

■业委会真空期

有市民反映:新建小区没有业委会,没有业主代表承接移交,缺乏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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