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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业主信息 物业算不算侵犯隐私?

2011-09-23 09:33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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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公布内容是否侵犯隐私应区别对待

律师认为应严格把握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成都某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公布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业主详细信息,被参选人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诉至法院,称自己的家庭座机和手机号被物业公布,隐私权受到侵犯,向物业公司索要精神赔偿。

昨(22)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对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物业公司清除张贴公告中关于李女士家庭座机电话和手机号码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个人信息被公示业主告物业:赔我精神损失

今年5月,该物业公司向业主发送关于小区业委会召开事宜的手机短信,短信中有涉及业主李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所住楼栋号、单元号和房号的内容。

物业公司还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涉及李女士的姓名、张先生姓名、家庭具体住址、手机号、家庭座机号。物业公司还制作了展板放在小区入口,有“某栋某单元某楼张姓业主以各楼栋联络人的身份联络了数十名业主”等内容。“物业公司未经我同意公布我大量个人信息,侵犯我的隐私权,影响我的正常生活。”李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清除张贴的公告,移除展板,公开道歉。还要求对所有接受短信的人,发送澄清短信,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物业否认侵权

“涉案信息不属于未公开隐私”

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女士,李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要以小区业主身份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楼栋联系人,就必然会披露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

物业方提出,“小区住户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在小区内本身就有一定的公开性,且张先生已主动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公示方式将李女士诉称的包括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与张先生为夫妻关系的隐私权信息向小区业主进行了公布。”物业公司认为,这些信息已不是李女士尚未公开的隐私,且公告内容针对小区业主,没有超过小区范围,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

是否侵犯隐私区别分析住址等信息已公开不侵权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参选的过程中已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尾号为6的手机号在小区内公示。因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女士,张先生要以小区业主身份作为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就必然会公开李女士的姓名以及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因此,李女士的姓名、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及张先生的手机号码信息已不属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

李女士手机被公开构成侵权

李女士的家庭座机电话及手机号码为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公告这些内容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

后果轻微不支持精神赔偿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职务过程中考虑不周、行为不当,虽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但李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受到影响。因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轻微,并未对李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应严格把握公开信息的范围和程度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甘恬律师表示,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所以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公布信息的时候,应注意不能越线,对于那些公民个人已经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布,不能过度公布构成侵权。”甘恬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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