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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住宅维修金由购房款2%改为按面积收取

2011-10-17 15:11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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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10月13日,记者从抚顺市房产局获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以前的按购房款2%收取,改为按面积收取。

具体收取标准为: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每平方米70元,高层(7层以上含7层)每平方米112元。收取对象为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而棚改房屋、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则不在收取范围内。

该资金收取超过5年后可以申请使用,主要用于住宅房屋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解读《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今年10月1日起,《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那么新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与以往有什么不同?收取对象的范围有哪些?而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维修资金又将如何使用?

近日,市房产局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并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以前的按购房款2%收取,改为按照面积收取。

维修资金,就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我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有: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棚户区改造的房屋、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除外。还有就是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将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其中,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含7层)112元/平方米。

维修资金将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费用的,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按照新的管理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要严格的申请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经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联合现场勘察后,认为确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启动紧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落实施工单位组织抢险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市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额度,并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办相关材料进行分摊。

而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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