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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意见

2011-11-01 18:27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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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四川省制定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该条例(草案)在四川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据悉,二审稿《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与两个月前的初次审议相比作出了修改,其中将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的产权、安装和养护责任明确给对应企业。

草案二审稿显示,此次修改新增了对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的投资、产权、移交及维护的规范。根据二审稿的定义,专业经营设施覆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领域,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在内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根据规定,上述设施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管线由相关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其产权归各企业所有,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及相关费用。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以后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建设单位统一投资建设,待保修期届满后,其维修和养护责任将转移到终端用户手中。

省人大城环资委方面介绍,在调研和早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的问题“反映强烈”。省城环资委认为,专业经营单位向业主提供专业经营服务,向业主收取了水、电等费用,理应对设施维修养护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费。而目前的情况是,小区内除业主自有部分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都是开发商代建并把费用摊到了房价中,继而转嫁给了业主。业主购买专业服务的同时还要购买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这本身已经不合理。省城环资委介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要求水、电、气等单位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及养护责任,但并未对设施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和移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文稿显示,对于新建小区专业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届时企业将自动担负其管理责任。为达到强制性目的,二审稿还列明了法律责任。若专业企业不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或不承担相关费用,将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被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被曝光,并处以罚款。

“针对一些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甚至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任职条件、职责、备案、罢免等规定,以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明确业主大会要履行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职责。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应履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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