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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规定3种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物业服务

2011-11-06 14:11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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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住小区的数量越来越多,业主与物业管理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随之产生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目前有关部门正对现行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继今年6月份发布《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从昨日起,《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查稿)》(以下简称《审查稿》)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审查稿》对物业服务的选聘、退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拟规定3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电子邮箱:gxfzb@163.com;联系人:李福海,电话:0771-2800291。选物业可要求其提供诚信记录

现在,一个小区入住后,基本都会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审查稿》对这些物业公司的资格、选聘及退出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首先物业公司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提供诚信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服务合同解除10日内应办交接

《审查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审查稿》还规定,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者之日起十日内,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交接。为避免物业退出后小区管理出现“真空”,物业服务退出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应招投标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业主入住一个新小区时,提供服务的就是前期物业管理。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审查稿》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双方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和价格行政部门。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

近年来,因为前期物业服务费而产生的纠纷不少,《审查稿》提出,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公司不得违规扩大收费范围

物业服务收费也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审查稿》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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