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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两物业 业主告赢房管局

2011-11-20 17:4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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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小区同时入驻两家物业公司,管理混乱。部分业主向房管局“求助”无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据悉,这是武汉市首起市民状告房管局胜诉案件。

两物业抢着管 房管局不管

李婆婆是东湖高新区山水华庭小区一名业主,谈起小区里的怪现象,她哭笑不得。“一个小区两个物业抢着管。”去年此时小区值班岗亭中,保安挂的胸牌一个是“居安物业”,另一个是“天宇弘物业”。

2009年6月,武汉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小区,与业委会签订了一年合同。然而到了年底,业委会内部发生矛盾,并投票“罢免”业委会主任。但业委会梁主任不认同这项“罢免”,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他催促居安物业离开并移交材料,对方却不予理睬。去年8月,业委会又引进天宇弘物业公司,于是小区出现了两个物业,两家物业公司互不相让。

小区业主对此非常不满,纷纷拒交物业费。此后,小区绿化无人管,地下车位被随意卖出,环境和治安极差。不仅如此,小区还频繁出现大字报攻击事件,电梯、公告栏等处张贴针锋相对的公告,还有业委会成员被打……

无奈之下,去年7月30日,业委会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新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居安物业进行行政处罚。然而,东新房管局收到申请后未做出有效处理。

法院判决房管局败诉

今年2月22日,几名业主代表将东新房管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此案在洪山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诉称,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拒不退出,使小区管理混乱。被告在收到申请后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被告东新房管局辩称,原告不是本案行政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且该局针对该小区业委会的请求做了相关调查,已给予回复,并非不作为。

法院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东新房管局具有对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是适格的被告。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对居安物业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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