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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征意见 五处作调整

2012-02-27 10:15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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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征意见 五处作调整

2011年12月5日,日照市物价局公布了《日照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引起来市民们的热议,不少市民和物业公司纷纷提出建议。近期,日照市物价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了座谈会,对相关细则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在2月28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rzwjwlw@163.com或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传真至0633-8788271。

根据最新的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级标准划分。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分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物业服务费等级的服务要求分别与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相对应。每个等级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10%。具体收费标准市民可以登录市物价局网站(www.rzwj.gov.cn)进行查询。

另外,对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情况的收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次的公开讨论稿中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在征求意见期间,不少市民和物业就此事纷纷提出意见。记者发现,经过座谈会后形成的讨论稿将收取费用的比例调整到8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经过座谈会后产生的办法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标准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使用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确定。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适当提取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同类区域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按照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程序核定。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最高按不超过停车服务费标准的80%收取,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记者在最新的办法中发现新办法对出入证的免费配置上没有做出变动,而对补办时收取的费用做出了改动。从当初的一律20元变为按照实际成本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每户一证(卡)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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