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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四川省物管条例草案 有建议你请讲

2012-02-28 09:2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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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又有了新消息:明日,各方专家将聚在一起进行论证,成都商报记者也受邀参加。

小区车位紧张咋解决?长期承租人可否享受业主权利?空置房物业费该咋交……今日,本报开通热线电话86613333-1,收集读者的意见和建议,记者整理后将直递论证会。

热点 1:物业乱收费咋办

《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前期物业服务和政府保障房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敏律师认为,所谓市场调节价,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对物业服务范围和价格进行的商定。

《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经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调整服务收费:(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社保基数交付标准调整;(三)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五)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

《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单方决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敏律师认为,在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合同时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导致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启动变更物业管理费用的程序也存在一定合理性。但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也需满足业主大会的决议程序。

热点 2:同小区一人多套房投票权咋算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套房屋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房屋,或同一买受人拥有一套以上房屋的,按一人计算。

青羊区赵先生认为,这样的规定有些不公平,投票权该按房屋面积计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郑珂律师认为,本条规定的合理性可从两个方面来看:实质上,采取这样的规定,对于普通业主具有保护作用。因为一个小区内拥有多套房屋的业主并非常态,而这些业主与普通业主在处理小区物业问题上存在的利益差异往往大于普通业主之间存在的利益差异,所以,限制这些业主的投票权有利于形成更有利于普通业主的决议;在形式上,征求意见稿和住建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范》对于业主投票权数的认定问题采取了相同的方式。《指导规范》第24条规定: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热点 3:空置房物业费该咋交

武侯区王先生抛出一个问题,买房后并没有装修,长期不入住,并没有享受物业的服务,全额交费有失公平,是不是可以少交物业费甚至不交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谭蕾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是依据合同约定,并以房屋是否交付为时间点,与业主是否入住并没有关系。《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更加释明,如果业主在房屋交付后没有入住,仍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热点 4:小区车位不够用咋办

“小区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业主停车位不够怎么办?”锦江区周女士对停车问题比较关心,她经常抢不到车位。

《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如果小区开始车位有剩余,后来随着买车的业主增多,车位又不够了咋办?

《条例》草案十四条中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热点 5:长期承租人可否享受业主权利

“假如我在小区长期租住,比如十年,且一直交物业费,那么我是否能行使业主权利呢?”武侯刘先生一直心存疑惑。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律师认为,基于租赁关系不会产生所有权的变动,承租人无论居住多久,是否交物业费,都不具有业主身份,不能享有业主的实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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