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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开发商拖欠物业费 物业告上法庭讨回17万多

2012-06-14 16:09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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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开发商,每次去收物业费,连理都不理我们

物业之家PM86.COM讯:自从有了物业公司,物业和业主便仿佛成了天敌,但物业公司告开发商的还实属少见。6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一起物业公司告开发商的纠纷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赢了。法院判开发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174612.6元,并驳回开发商的反诉。

事件:拖欠物业费,物业状告开发商

顺达公司(化名)是一家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有限公司,2008年,顺达公司受郑州市卫生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顺达公司进该小区后,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小区业主也均按时交纳物业费。唯有一家业主,虽在该小区拥有多套房产,但3年来始终不交物业费,该业主正是小区开发商大元公司。

“他们是开发商,每次去收物业费,连理都不理我们。”物业公司负责人一肚子苦水,“小区3号楼的1至3层,还有两层门面房都是他们的,面积有四五千平方米。到2011年8月31日,已拖欠物业费120409元。”

虽经多次催要,但大元公司始终不回应。无奈,顺达公司只得将大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元公司支付含滞纳金在内的物业费226996.38元。

焦点:闲置车库,该不该收物业费

“他们告我们?笑话?因他们服务不好我们还损失50多万元,我们还告他们呢!”收到起诉书,大元公司负责人非常不满。

大元公司辩称,该小区3号楼的1至3层是地上车库,而非住房,对于车库的管理和住宅应该不一样,这3层车库,物业公司既未与大元公司签过物业合同,也没提供过任何服务,不应收费。

“他们来了以后,根本没尽到合同义务,小区环境卫生极差,车辆停放混乱,因他们违约,导致我们的车库长期闲置,临街门面房无人购买或租赁,给我们造成56万元损失,我们要求赔偿。”大元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

针对反诉,物业公司认为小区车库的闲置,恰恰是因为大元公司不让小区业主们使用,并将大门焊死造成的。近年来,车辆不断增加,物业公司尽最大努力确保小区道路畅通,卫生环境维持整洁,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开发商补交物业费17万余元

结合双方证据,法院认为,小区建成后,业主自发成立业委会,并已向房管部门备案,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聘顺达物业公司,并分三次与其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大元公司作为小区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所有权人,亦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间应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元,建筑面积共4850.35平方米,故大元公司应交纳物业费174612.6元。

顺达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管理义务,系违约,对物业费的迟延交纳存在相应责任,故对其主张的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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