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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新物业管理办法明确各项收费

2012-07-23 04:5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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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进入7月份,淮坊城区各个住宅小区正对淮坊市新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宣传,业主委员会也在与物业公司进行磋商,找到切入点,将新《办法》落实到位。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小区的业主对该办法的实施提出了要求:上缴的费用可以按新标准执行,但前提是小区物业管理必需达到规定标准。由于不少小区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让业户不满意,有的关系出现紧张,小区物业公司不得不想尽办法整改达标,否则,新的办法只能暂时搁浅,只好等待条件成熟后才可执行。

据介绍,《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并于7月1日施行。新的办法中,对小区停车收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新《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新《办法》对小区停车收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等业主关心的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二是共有车库内车位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主要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购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三是公共道路停车费用属全体业主。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四是首张出入证免费办。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即首次办车辆出入证免费。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除这些车辆外,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停放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停车服务费,并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业费收取方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减半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单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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