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家讯:7月26日上午,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小区物业公司,被告是业主,案由则是业主四年没交一分钱物业费。
按理来讲,住在小区里,交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那为什么业主黄先生四年不愿意交纳物业费呢?被告黄先生认为,自己房屋外墙靠着邻居公共部分的墙壁上,存在着漏水现象,因而拒绝交物业费。
这一拖,就是四年。黄先生从五年前入住时奠定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入住3个月后,黄先生发现自家外墙与邻居公共部分漏水,从那时拖欠到现在,累积拖欠物业费13000余元。原告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交,但是没有收到,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黄先生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认为可以进行调解。法官从法律法规解释说起,并从“和谐小区”构建等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进行调解。
一番劝说下来,业主与物业公司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即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也承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
物业管理服务,此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