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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服务纠纷激增

2012-08-09 10:3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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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满意我就拖欠物业费!来自上海各区县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受理的物业服务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仅以青浦区法院为例,2010年共受理此类案件2326件,到了2011年则激增至3884件,增幅达66.98%,且今年上半年的接案数同比去年增幅也很明显。

这类案件中,有部分是因为物业不作为或少作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性质及内容还存有误解。根据司法实践,法官建议,一旦发生物业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多换位思考,物业公司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而业主也应理解物业,尽量避免拖欠物业费的消极抵制行为。

“少数派”业主最“难搞”

目前,绝大多数小区内,物业服务公司是由业主大会选聘、经业主按“多数决”原则通过的。但剩下的“少数”业主往往是最“难搞”的,他们对小区聘用的物业不满意、不信任,导致矛盾频频出现。

王先生居住在一高档小区内,他是做贸易生意的,常常要到处跑,在家的时间并不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王先生常常缺席。去年,小区通过业主大会重新选聘了物业服务公司。该物业服务一年后,开始向各业主征收物业费,王先生却不愿意。他说,“物业公司不是我选出来的,这个公司和开发商之间肯定存在猫腻,不是我选的,我凭什么支付物业费!”

王先生一直以此为借口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全部物业费用。

【法官说法】

作为小区业主一员,必须遵从“经多数业主表决通过的种种决议”,尽管个人可以持保留意见,但必须履行业主义务,缴纳物业费用。后经法院调解,王先生支付了物业费。

小区物业应该“事事包揽”?

交了物业费,生活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应该由小区物业来“包揽”或埋单?现实中,很多人都存有这样的想法。事实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包含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和相关秩序。因此,“事事包揽”的想法,是对物业服务性质与内容的误解。

李小姐居住在一新开发的小区内,她入住较早,很多业主都还在装修阶段。隔壁人家违规改建阳台,导致李小姐的阳台采光受到了影响。李小姐三番四次要求物业公司将隔壁人家的阳台拆除,可物业公司却说自己没有这个权限,只能出面协调。李小姐表示,自己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帮自己解决所有问题。既然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自己就不会再交物业费了。物业公司将李小姐诉上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李小姐理解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并当场缴纳了拖欠的物业费。

诉讼中,也会碰到物业公司“不尽其责”的现象。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保护业主的利益。

杨女士总是定期缴纳物业费,可她居住的小区晚上路灯不亮。一次,杨女士全家旅游回来,发现自己的车位前堆满了垃圾。她立刻联系物业,物业却表示没有义务帮忙清理垃圾,让杨女士自己去找倒垃圾的人。为此,杨女士拒交物业费,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护小区内的设施及环境,案中的情况属于物业失职。经法院调解,物业减免了杨女士的部分物业费用,杨女士当场缴纳余款。

“自己的房自己修”怎么还让别人管?

审理过程中,部分郊区法院反映,有大量物业服务纠纷来自于动迁安置房。由于动迁安置房的业主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一时还“转不过这个弯”,接受不了物业管理模式。

几年前,从农村来的张老伯动迁后住进了青浦区的安置房。他每天一早骑着三轮车去喝早茶,然后回家整理自家屋后种的菜地,午饭后打打小麻将,日子和在农村时一样逍遥自在。

可没过多久,一个自称是物业公司的小伙子上门来问张老伯收物业费。张老伯从没听说过这种事儿,直接把人轰走了。他说,“过去在农村,也是自己家的屋子自己住、自己修,现在到了城里怎么还要让别人来管。我不会付物业费的。房子是我的,我不需要什么物业公司的服务。”经过几次上门劝说未果,物业公司只能将张老伯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一旦小区内业委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该合同对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张老伯应该按约缴纳物业费。后经调解,张老伯最终付了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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