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济南住房交房后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收七成

2012-08-13 08:5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问:对于分期开发、分批交付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问:《办法》及配套文件对共有车库车位租赁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租赁基准价格为220元/个·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实施车位租赁服务的单位应在指导价格范围内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

问:《办法》及配套文件对共有车库停车服务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

问:《办法》及配套文件对停车服务费的构成以及服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共用车库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停车服务的单位应根据《济南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结合本单位停车服务实际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停车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

问:《办法》对房屋空置、车位空置其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问:《办法》及配套文件对地上车位停车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