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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物业维修资金新规 首期交存为工程造价5%-8%

2012-08-31 15:27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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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论坛在长白山宾馆举行,会上发布吉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并对前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调整进行进一步明确,其中长春市将从9月1日起执行新规。

文件规定,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交费收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房屋暂不收取。在此之前,开发商需在申报预(销)售许可证时,将所申报楼宇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垫付。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也已变更为按建安成本收取,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此外,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新规明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的1%收取,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的3%收取,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保函的保证方式代替保证金,建设单位已交付保证金的,可用保函替换已交纳的保证金。长春亚泰地产副总经理耿佩民在会议现场表示,此举无疑给房企解决了一定资金储备。

同时,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周期申请分块、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区级单位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为准,后期验收后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应予以备案。“这项举措在后期项目进行转现、为业主办理产权节省了较多的时间。”亚泰地产副总经理耿佩民说。而对于因涉及或施工误差造成的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情况,明确要求每栋建筑面积误差在5%以内,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因封闭阳台计算方法不同增加的面积,不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登记机构可按实际面积登记。

会上,省房协主任委员唐永斌还对因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情况予以强调,拆迁人(征收人)可持《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具结保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后无异议才可注销其房屋所有权。新规还对热费、二次供水、有线数字电视收费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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