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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窃物业未履安保义务要担责

2012-09-12 09:54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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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韩先生:我一直按时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但“五一”期间,我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损失财产现金约10万元,经报案侦查系翻墙作案。事发后我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损失的80%进行赔偿,请问合理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帅发强律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物业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七)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定期巡逻,以及管理视频监控装置等维护小区秩序、安全防范事项。物业公司应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承担起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重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合同规定的安保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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