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停车费涨物价局叫停开罚单 物业不满诉物价局

2012-10-28 15:13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去年,合肥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房物业”)对颐和花园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费从30元/月/辆提高到了80元。蜀山区物价局认为,该举属价格违法行为,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省城物业收费新办法实施以来,因擅自提高停车费开出的首张罚单。中房物业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事件:每月停车费突然涨了50元

徐先生家住合肥市青阳路附近的颐和花园小区,家中有辆私家车,每个月交地面停车费30元。

可是,去年10月份以后,小区地面停车费突然涨价, “提高到80元每个月。 ”

据了解,去年10月,中房物业与62户业主签订了地面停车位管理协议,收费标准确实是80元/月/辆。然而,更多的业主对物业的涨价行为不满,认为是在“乱收费”。

调查:物价局认为擅自涨价违法

接到市民投诉后,去年10月28日,蜀山区物价局立即介入调查。

物价部门查实,中房物业共向62户业主按80元/月/辆的标准收取了小型车地面停车费,并按一年收取,每户收取960元。然而,根据《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合肥市小型机动车地面停车费应为30元/月/辆。据此,物价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中房物业的行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今年1月5日,物价部门向中房物业下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要求其在1月11日前将多收款退还给当事人,但物业未执行。5月4日,蜀山区物价局向中房物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7200元并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波折:物业不满处罚状告物价局

然而,事件并未到此结束。去年8月1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房物业表示,颐和花园小区的地下停车位配比率为40.9%,所以停车收费标准可以从原先的30元/月/辆提高到80元/月/辆。

7月5日,中房物业向合肥市物价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蜀山区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过,9月4日,合肥市物价局经调查后,维持蜀山区物价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中房物业一纸诉状,将蜀山区物价局告上法庭。

昨日,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物价行政处罚案。

法庭上,中房物业称,涨价行为有法可依,而物价部门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误。而且,原告强调说,中房物业与业主签订了停车费合同,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市场行为,没有损害业主利益,“物价部门的处罚,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适当”;蜀山区物价局则表示,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收费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先去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中房物业没有履行程序,擅自提高了收费标准,是价格违法行为”。

案件未当庭宣判。

延伸:此案对物业收费或有标杆意义

提高地面停车费的收费价格,中房物业并不是个例。此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或将对合肥的众多物业公司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黄山路附近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欲将小区内的29个固定停车位的收费价格提高到280元/月/辆;如果报名业主数量超过29,则会将对29个车位实行竞价,价高者得。 25日,合肥市物价局赶到小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对这个违规行为予以叫停。 25日,西环中心广场物业公司欲对小区地面停车位实行竞价出租。昨天,合肥市物价局对这一违规行为也予以叫停。

合肥市148律师柳丰收认为,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而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调价或提价同样也要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否则就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