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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管条例再审议 禁止开发商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2012-11-27 11:09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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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交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

拖欠物业服务费或被起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在关于物业服务费收费的规范一项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当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还明确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处置措施,建议对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明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禁止开发商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在关于车位、车库的出租、租赁及管理一项中,明确禁止开发商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对于有个别开发商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业主反响强烈,报告建议将条款修改为“建议单位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车库。”该项还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变相出售,并建议明确“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能转化为物业质量保修金

报告认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转化为物业质量保修金没有法律依据,两者的管理部门、保修的起止日期也不相同,因此建议修订、删除相关条款。报告还建议增加这样两项条款:“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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