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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管办法争议待解决 物业费调整如何规范

2012-12-23 17:21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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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是否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成立业主监事会是否有利于对业委会的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是否有利?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程序如何规范?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公众座谈会21日召开,建设单位、业主、街道、物管协会的代表及专家学者针对上述争议较大的议题进行大讨论。广州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将针对大家提出的建议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作细化,《办法》出台尚无时间表。

争议一:街道应否介入筹备

观点PK:当了裁判又当运动员VS懂法律利于工作开展

不少业主代表提出这样的担心:法规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和街道的指导监督作用,若其代表再兼任筹备组组长,指导就可能变为组织、领导,妨碍了业主委员会的独自自主权。“不能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

担任了近十年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孙先生指出,不少业主只知道维护权益,缺乏筹备和管理的相关知识,由街道代表担任组长,并带领大家一块学习,是件好事。街道代表韩锷信也认为,倘若负责筹备的业主欠缺法律知识,其合法性很可能受到质疑。街道积极介入,有利于筹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旦业主与物管发生纠纷,街道也能更好的介入。另外还能防止选举出现暗箱操作。

争议二:是否成立业主监事会?

观点PK:有利于对业委会监督VS全体业主就可监督

鉴于现实中有部分业主委员会未能正当履行职责,侵占业主合法共同利益。《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审核计划、支出及预算,对侵害全体业主的行为予以纠正,对个人提出罢免建议。遇重大、紧急事件有权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座谈会上,大多数业主代表都赞成成立业主监事会。有业主还建议监事会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在《办法》中增加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条例。

“监事会完全没有必要,业主委员会本身就是自治组织。就像居委会也是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是不是也要搞监事会呢?业主就可以直接监督业委会!”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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