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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规定物业企业不得擅自调价

2013-04-06 01:04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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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物业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为维护业主利益,《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日前批准了这一《条例》。

物业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而电梯、水箱、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自投入使用时起就需要不断注入资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经常因维修养护责任不清而发生纠纷。因此《条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电梯、水箱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针对物业服务收费,《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不得以部分业主欠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

针对部分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后将会馆、会所出租、出售或者改变原有的规划用途等现象,《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馆(所)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原有规划用途。”

对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条例》规定:“抚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旧住宅区综合维修改造规划并安排资金逐年对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公用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和改造。”同时规定,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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