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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连云港小区物业管理进入新轨道

2013-05-02 19:54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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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相关地方细则将陆续出台,这也意味着港城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一个全新的轨道。新《条例》一共有93项,市民颇为关心的停车位、物业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电梯、业委会成员约束等诸多方面都有说明,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含金量很足。从今天起,本报邀请市住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就市民颇为关心的话题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的居住生活带来帮助。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部门了解到,新《条例》最大的创新之举,也是最大的亮点就是物业管理体制的变革。“《条例》强化了县区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社区居委会协助和配合,住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管理的物业管理工作原则。”市住房局物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街道、社区:小区物管“主力军”

以往物业管理是垂直管理,似乎只是住房主管部门的事,小区物业矛盾化解不了,业主总爱找到住房主管部门,往往忽略了更贴近居民的街道、社区等。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全面推进物业管理,新《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据介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其中,街道要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调整不正常开展工作的业委会、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和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的机构、建立处理物业管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

据了解,此前我市就构筑市、区、街道、社居委四级物业管理投诉网络,业主如有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可先到社区投诉,直至街道、区、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强化了街道、社区参与物业管理的有关职能。新《条例》实施后,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政府日常工作,小区物管势必有一个新变化。

城管公安:参与小区管理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当前我市就存在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将其行政职能进入小区,经常出现职责推诿的现象。

如不少小区存在的业主违法搭建现象,由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只能劝阻、制止和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又不闻不问,物业管理区域与城市规划区割裂,这一问题在我市十分突出。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公布投诉电话和联系人。该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助于政府各部门形成管理合力,更加有力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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