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业委会委托物管改造绿化业主不同意要求恢复原状

2013-05-10 08:53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物业之家讯:业主委员委托物管公司对公共部分进行绿化改善,在小区绿化地铺上砖路,伐掉部分树木,海珠区纺织路某花苑的小业主将物管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认为该行为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属于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原状。海珠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广州(楼盘)市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刘某是海珠区纺织路某花苑业主,他诉称,在2011年2月底和3月初,物管公司在未经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业主共有如下绿化用地进行损毁并更改其用途。其中包括安排人员损毁了部分绿地,铺上砖路,将部分树木伐掉,将绿地上的3棵木棉树用水泥砖块围起来,影响了木棉树生长。

刘某称,自己家住在三楼,原本有大竹树在房子南侧,对着阳台和房,景观较好,并起到防尘、阻挡噪音的作用。现在绿地遭损毁、树木被砍伐,已经没有原来那么好了,他曾多次向业委会投诉,但对方没有理会。刘某认为,物管公司并未经得业主同意就擅自对绿化用地进行了损毁、更改用途,侵害了业主的合法物权。遂请求法院判令恢复绿化地原状。

海珠区法院认为,物管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受业委会委托对小区公共部位地面的环境实施的改造行为,是履行其职责。

据此,海珠区法院判决认为,刘某理据不足,根据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据悉,日前广州市中院维持原判。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