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时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由业主分摊。业主装修住宅时,如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立即制止并追究违约责任;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将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在每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评优评先时,将视小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予以加分、扣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直至注销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