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杨先生刚走到单元楼门口就痛得弯下了腰,因为他撞在了单元楼的玻璃门上,最终被确诊为鼻梁骨折。
杨先生向锦江法院起诉了物业公司。他认为物业擦拭单元门后,没有在透明的大门上贴上任何标识或警示,是导致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觉得委屈:“定时对玻璃门进行清洁是我们的工作,是他自己走得太快,没有注意到玻璃门,我们没有过错。”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疏忽,没有在玻璃门上粘贴任何显著表示,导致杨先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杨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事件中承担40%的责任,赔偿杨先生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