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工作人员介绍说,《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违约金、押金、保证金等。”“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依据《办法》规定,市、区物价局工作人员责令物业企业立即停止违规收取押金,已收取的,业主可凭收费单据到物业处办理退款手续。同时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业主车辆或业主家庭成员办理首张出入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业主遗失、损坏需要补卡的,可以按照成本价格收取工本费。
物价部门在此提醒物业企业和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证件管理的,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的,可按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每证可收取不超过5元的工本费。如果发现有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可拨打电话12358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