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景州介绍,质监人员在监察中发现,绝大多数物业公司电梯安全意识较高,但也发现一小部分物业公司以维修资金提取程序繁琐、业主不配合签字等为借口,对电梯安全隐患长期不予整改。
“物业公司有责任和义务通过采取从物业费中列支或提取维修资金等方式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仍带病运行的电梯,质监部门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电梯停止运行,并对物业公司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姚景州说。
姚景州还建议,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对电梯管理和维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对于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协助物业公司做好维修资金的提取工作,共同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