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申请人向所在地区住建局维修资金审核部门提交资料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由所在地区住建局进行维修项目拨付款项以及进行完工备案。
同时明确,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可在当地社区现场察看并盖章证明下,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动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原房屋售房单位可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请。
此外,对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超过20万元的,实行维修项目说明会制度;对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超过50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实施质量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