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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14-08-19 13:2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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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北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强调了两个“明确”两个“规范”,对最受关注的停车收费问题做了规定: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明确物价部门定价范围 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停车一直是备受业主关心的话题。新的《办法》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明确放开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物业收费区分不哦他那个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物业服务合同意外服务的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中强调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服务、停车服务及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明确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管理规则

《办法》中规定,对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上的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规范房屋装修收费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8月8日,在《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媒体见面会上,记者了解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成本项目,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其中,有以下情况不得计入成本项目: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得计入;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制定。

按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规范门禁卡收费 电梯广告应征得业主同意

目前,石家庄大部分小区的电梯都张贴着广告,而这些广告经营究竟谁有决定权?收益怎么分?都是一笔糊涂账。根据新《办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中增加了“手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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