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治理将以《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重点,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落实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价格作为工作重点,专项治理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其中,在物业企业及物业服务方面,针对12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未实施“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未公示;违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服务事项和质量标准不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备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业主反映强烈;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超资质经营;持证上岗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整体转让物业管理业务;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其他6种违规行为包含在业主及前期物业管理方面,包括: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不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项目交付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