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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沈河区房产局被判公开物业诚信档案

2014-10-21 22:43 来源:华商晨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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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诚信记录,物业公司考核情况,居民是否可以影响物业公司的评级……

沈阳市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胡立军依法向房产局申请公开这些信息,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起诉,并于近日胜诉。

续约前 要求公示物业诚信档案

昨日,胡立军拿出法院判决书。

胡立军是沈阳万科花园新城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了能够保护园区居民利益与物业续约,他想知道物业的诚信记录和等级评定的细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这些信息是应该公示的。”胡立军说,但他没有在公开资料上查到这些信息。

今年2月17日,胡立军向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一份,申请公开沈河区房产局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

区房产局:无权向第三方泄露

然而,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的答复没有让胡立军满意。沈河区房产局承认,按照沈阳市房产局要求每月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将企业不良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做好相应计分,但无权将企业信用考核材料向第三方泄露……

“公布物业企业的不良记录和等级评定记录有法可依,而且沈阳市房产局承诺过向市民公开。有了这些,市民才能了解要聘任的物业,保护自己的权益……”胡立军说,“不向市民公布物业企业不良记录档案是违法的,何况你也没有说明白为什么要保密。”

胡立军向沈河区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方的答复仍是向市民保密,不公开物业企业的诚信档案和考核细则。胡立军遂起诉。

法院判决:应公开物业诚信记录

判决书显示,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沈河区房产局应该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投诉处理结果和意见。在法院列举的若干法律依据中提到,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法院判决,撤销沈河区房产局于3月5日对胡立军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沈河区房产局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沈河区房产局负担。

最新进展:区房产局未上诉也未执行

昨日,胡立军拿出一份《办案人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说:“判决时间是今年8月21日,直到目前,沈河区房产局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但沈河区房产局没按照判决公开物业企业的不良记录考核档案。因此,我要申请执行。”

小区居民可参与物业信用评分

记者拿到《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此可以看到,小区居民是可以参与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比中的。

《办法》规定,除不良记录的具体内容暂不对外公开外,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均通过沈阳物业网(http://www.sywy.net.cn)向社会公开。但昨日记者多次登录都未能打开该网站。

《办法》还介绍了减分情形。记者采访相关人士并结合本报报道的案例,解释说明这些条款对居民意味着什么。

A类情形之一的,记3分

《办法》:未依法制订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的

解释:物业服务方案作为合同的附件,会详细说明服务的具体标准,比如楼道每天清扫几次,达到什么标准,达不到时如何投诉如何处罚等。

B类情形之一的,记4分

《办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解释:本报报道的“沙霸包园”事件,即是物业没有履行职责,危害居民利益和人身安全,酿成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热点。

D类情形之一的,记6分

《办法》:企业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解释:有了A类情形中规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对比此条才有依据,才能维权。

《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制定和采取具体有效防范措施,未向的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伤人损物的

解释:本报春节后报道的“化粪池爆炸炸死男孩”就是此款没有做到。

某种意义上说,胡立军维权,对小区居民和物业监管部门是一次普法。您了解物业企业评级吗?您参与过给物业企业评选打分吗?您知道如何监督并反映物业违规的渠道吗?您认为物业企业不良记录要不要向市民公开?您认为还有哪些行为应该列入物业企业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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