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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版物管收费细则征求意见 外来车辆一小时内免费停车

2014-10-27 12:08 来源:扬州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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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扬州市物价部门获悉,根据去年出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物价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将讨论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修订是自2009年以来我市首次修订收费管理细则。据悉,修订版对保洁绿化用水价格如何收取、外来车辆临时停车如何收费等物业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焦点问题一:停车费

停车费、租金“分家”

我市“老办法”规定的汽车停放服务费是综合收费,概念比较模糊,对不同权属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怎样收取没有明确。“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停放费、租金的内涵,针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专有属性的车位收费进行了具体规定。

记者了解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收取停车费;租用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停放汽车的,收取停车费加租金。

另外,汽车停放服务费和租金均执行政府指导价。目前,我市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为地上车位不超120元、地下车位不超70元;车位租金标准正在制定当中,初步定为150元/月·个,上浮最高不超过20%。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外来车辆一小时免费停车

现在,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等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修订后的细则首次对此明确规定。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物价部门服务价格处一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小区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1小时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焦点问题二:物业费

执行指导价或业主大会决定

“征求意见稿”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范围作了调整,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焦点问题三:门禁管理

每户至少发放4张出入证

针对当前许多住宅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收费过高、过乱等明显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代收代交等费用的收取进行界定,明确收费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每户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计入相应的物业服务成本。

新建住宅小区的门禁出入证(卡)由建设单位免费配置;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每车配置1张出入证(卡)。“业主、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该负责人说,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一个利好

保洁绿化水电气费按民用收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由一般工商业类调整为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据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地源热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部门监督

物管八类行为将受罚

据悉,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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