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了物业费,却没能享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之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往往拿物业公司没办法,有的只能选择拒交。不过今后,这种情况将有望改善。
日前,常州市物价局、房管局联合出台了《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其中对物业费定价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费标准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收费本月实施新规
为了规范物业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日前,常州市物价局会同房管局出台了《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本月25日起施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对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再结合常州市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共有17项条款。主要对物业费价格管理范围、定价方式;空置房物业费优惠;业主共有收益使用;物业收费收支公开;业主拒交物业费等六方面进行了明确。
常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黄健向记者介绍,与原先的《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实施细则”最大的变化是“扩大业主自治的权利,让业主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享受质价相符的服务”。
后期收费可自行决定
黄健表示,在定价方式上,这个变化体现得最为明显。“实施细则”中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且每三年评估一次,再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一旦小区交付,成立业主大会后,普通住宅的物业费标准将由业主大会决定。
“前期物业都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模式,这时老百姓对物业公司收费、服务质量并不了解,所以要由政府来约束价格,从而保护老百姓利益。成立业主大会后,物业收费高不高,服务得好不好,是不是达到质价相符?这些问题,业主都有了一定了解,也可以自主决定了。比如收费过高,那就通过业主大会调整价格;物业不负责,服务得不好,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再重新选择一家。”黄健说,如果一些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根据新的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样可以执行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