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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物业公司擅自出租109个车位两月获利近4万被起诉

2014-12-10 10:49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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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物业公司未经车位所有权人海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擅自出租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109个车位两月收取租金39240元。今日,房地产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退还车位租金获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支持。

据介绍,位于海口市豪苑路的某豪苑南区系原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某豪苑城市广场地下车库的152个产权车位最初全部由原告所有,后原告出售了其中的43个车位,现原告对其中的109个车位拥有产权。同时该地下库还建有14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

2011年9月6日,海口市某豪苑南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某豪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海口市豪苑路某豪苑南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其中对车辆停放管理费约定为小型汽车位180元/月。上述合同期满后至原告起诉本案时,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一直由被告经营管理。

期间,原、被告双方一直就涉案停车位的车位收费进行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曾于2012年6月6日将被告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产权车位和人防工程停车位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租金损失,龙华区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从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619890元。后被告不服部分判决内容,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否对14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全部进行了收费的事实,遂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4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租金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产权车位的租金损失315330元。

此后,因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车位租金损失,原告又将被告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111个产权车位和12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租金损失。

另查,被告因管理原告的车位,原告每月应向被告支付每月每个30元的车位物业管理费。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原告在出售了43个产权车位后,现原告系海口市豪苑路某豪苑南区109个产权车位的所有权人。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原告所有的上述109个产权车位对外出租,出租金额为每月每个18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和5月的租金损失39240元。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12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租金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某豪苑南区住宅区中的人防工程由原告投资建设,应由原告使用管理,收益也应归原告所有。

然而,原告对被告是否对12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全部进行了收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今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租金损失39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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