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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酝酿"大修"

2015-02-05 13:24 来源:深圳特区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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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市物业管理纠纷频发,连续多年在政府热线投诉中占比超过50%,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正酝酿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大修”。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律师协会近日完成了对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和草案建议稿起草工作。根据调研,如何解决业主自治难,小区公共收益怎么分配等,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并期待在修法中得到解决。

1994年6月,深圳市颁布了中国内地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法规,此次是该条例继1999年和2007年之后的第三次修订。记者了解到,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已成为深圳市步入精细化立法时代后的一种新常态。

建议一:业委会成立门槛亟需降低

统计数字显示,深圳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700多家,在管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物业管理从业人数达到30多万人。不过,仅不足三成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居民自治成为难题。

根据现行条例,要成立业委会,就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委会成员。在得到“物业建筑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占全体业主人数过半”的业主的同意后,选举方有效。然而,由于深圳流动人口数量大,很多物业用于出租,因此上述“双过半”的参会比例几乎不可能实现。负责本次立法调研工作的孙亚非律师建议,参考香港做法,适当降低业委会成立和业主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原来“双过半”的条件,改为“双过三分之一”即可。

建议二:物业管理引入第三方审计制度

“成本年年涨,物业费却始终如一,实在‘吃不消’。”这是调研中物业公司的普遍呼声。有些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自1995年以后物业费用一直未调,不过,对于物业公司的“喊亏”,很多业主不买账。“不能只想涨价,服务跟不上!”“物业还有很多诸如停车费、电梯间广告位出租等‘秘密收入’。”

有市人大代表认为,涨物业费要匹配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更重要的是以企业财务制度的透明化为前提。建议加大物业账本公开的力度,同时引入第三方审计,交给小区居民一份明白账。

建议三:公共收益由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

小区内的空地上,时不时有摊位在做生意;小区建筑的外墙和电梯里,挂上了各式各样的广告;小区公共通道上,有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这部分收入怎么办,一直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共有部分管理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物管企业付出了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参与立法调研的邱旭瑜律师说,根据多方调研,各方都能接受的观点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入与业委会分成。至于如何分,律师建议是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成。同时,收入的使用也应有明确规定,用于小区的公共建设和文化建设,弥补专项维修基金不足等。对于收入多的,也可适当考虑减免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这个建议,与市住建局的想法不谋而合。根据该局正在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由业主大会约定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未有约定的,所得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七成,其余可以补贴物业服务费。

建议四: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

业委会本是业主的代言人。然而近年来,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勾结的极端案例屡见报端,这让不少业主对业委会究竟为谁代言产生怀疑。

针对这个问题,市律协建议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即参照我国公司的制度设计在业委会之外设置一个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业委会及其委员合法尽职地行使权力,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发生。

不过,这个建议在律协内部也存在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业委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尚不完善,再增加业主监事会可能导致机构繁杂,也增加了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矛盾,并衍生为不同意见业主之间的争议。(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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