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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运行维护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办法 物业服务费 专有部分 电梯运行

2015-03-27 15:31 来源:新闻晨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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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部分小区电梯更新改造费用不到位,已经成为电梯安全管理遇到的突出问题,为此,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修理、更新等费用,并对资金筹集作了规定。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本市电梯数量高速增长。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达19.3万台,年平均增长率为12%,电梯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因此,与2004年出台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相比,《办法》ﻪ更突出对老旧电梯的安全管理。

张忠玉在会上介绍说,部分小区电梯更新改造费用不到位,导致一些电梯“带病运行”。特别是一些老式小区,电梯问题不断暴露,在电梯需要大修、更新时,遇到不少阻力。比如,楼下、楼上业主对要不要大修、是否更换意见不一致,还有的业主认为电梯是公共部分,应该由是政府部门来承担维修更新费用。此次《办法》明确,电梯所有权人应承担电梯运行、修理、更新等费用,并对资金筹集作出规定(详细情况见“《办法》摘要”)。

发布会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朱明还介绍称,上海有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5300多台,上海已经对其中2000多台进行了安全评估,并及时更新改造。接下来,市政府将用2年时间对剩下2588台进行全面实行安全评估,到底是要修理还是更新。朱明还介绍说,老旧电梯维护周期,常规每15天维保一次,《办法》要求相关单位对公共场所特别是轨道交通的等场所每天使用的大客流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保证部分电梯日常运行安全。

此外,今年3月初,环林东路一小区一名56岁女子死于居民楼的电梯内,被发现时她躺在电梯轿厢内,头部被卡在轿厢和门之间。对于此次事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朱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初步调查认为,该部电梯存在维保不到位的情况,也不排除乘用人在电梯发生事故后有不当行为。

《办法》摘要

制造单位应召回缺陷电梯

一是要求制造单位出厂时载明电梯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二是要求制造单位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三是要求制造单位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电梯应配备远程监测装置

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能实时采集电梯运行数据,并通过网络实现数据传送,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但维持运行需要一定的费用。为此,《办法》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时配备远程监测装置。但在使用环节,考虑到维护保养单位的规模和能力存在差异,经平衡各方意见,规定鼓励维护保养单位通过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电梯维修费等由业主承担

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无约定按房屋面积出资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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