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出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将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进行如实公示。同时,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自愿交纳的除外。同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对应,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允许物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来源:海东时报)